106學年度高雄市公立幼兒園招生作業規範105年12月14日奉局長核定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二、報名日期:106年4月20日(星期四)、4月21日(星期五)、4月22日(星期六)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三、報名資格:(一)招生年齡以5、4、3足歲幼兒為優先,若有餘額可視編班、人員配置及設施設備狀況,向下招收至2足歲幼兒額滿為止(幼兒年齡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9月1日滿該歲計算).(二)設有招收2至3歲幼兒之幼兒園:路竹幼兒園、湖內幼兒園、大寮幼兒園、內門幼兒園、桃源幼兒園、那瑪夏幼兒園、茂林幼兒園.四、優先入園資格:(一)第一順位(不利條件):1.身心障礙幼兒(經鑑輔會鑑定通過者)2.低收入戶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3.中低收入戶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4.原住民幼兒(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上有註記原住民身分)5.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二)第二順位: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之幼兒(出具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安置公文).(三)第三順位:設籍本市且具以下5種身分幼兒並列第3順位1.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父或母一方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2.校(園)內教職員工子女.3.符合「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補助之單親家庭子女(持有2戶籍地區公所開立單親家庭證明書).4.當學年度兄弟姊妹已在園持續就讀之幼兒(不含前一學年畢業生及當學年新生).5.同戶籍內育有3胎(含)以上子女之學齡滿四足歲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子女)(出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四)除優先入園幼兒外,其餘為一般生,以設籍本市為優先.五、每生限報名1園,如家長重複報名或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經查屬實,逕予撤銷登記在後之幼兒園報名資格.六、招生順序:(一)幼兒園於招生名額內應優先招收第一順位(不利條件)幼兒,並依第一順位(不利條件)順序,自年滿五歲者起按年齡依序遞減辦理招收.(二)幼兒園於招生名額內按幼兒年齡順序,自年滿五歲者起依序遞減辦理招收第二、三順位及一般生.(三)招生順序依序如下:1.五足歲之優先入園第一順位者.2.四足歲之優先入園第一順位者.3.三足歲之優先入園第一順位者.4.五足歲之優先入園第二順位者.5.五足歲之優先入園第三順位者.6.五足歲一般生.7.四足歲優先入園第二順位者.8.四足歲優先入園第三順位者.9.四足歲之一般生.10.三足歲優先入園第二順位者.11.三足歲優先入園第三順位者.12.三足歲之一般生.(四)報名人數未逾可招生名額,應全數錄取,報名人數逾招生名額時,應以下列方式為之:1.第一順位(不利條件)報名已逾招生名額,應依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五條規定辦3理.2.第二、三順位及一般生,依本點第3款招生順序錄取後,遇有報名人數已逾招生名額時,依本點第3款第4~12目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七、抽籤日期及規則:(一)106年4月27日(星期四)上午8時公開抽籤後,當場公告抽籤正取及備取名冊.(二)雙胞胎、多胞胎或同學齡之兄弟姊妹得視為一組併同抽籤:家長可依意願選擇將幼兒視為1組併同抽籤或分別抽籤,惟不適用於可招生名額小於雙胞胎、多胞胎或同學齡之兄弟姊妹人數之情形,例如可招收名額數僅1名時,抽中後僅能擇1名幼兒入園.(三)各園應於確定優先入園幼兒名額後,於106年4月26日(星期三)中午12時於校(園)網站及幼兒園內足資辨識處公告招生餘額.八、報到日期:106年4月28日(星期五)起至4月29日(星期六)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每生以向一園報到為限).新生報到未滿額或有幼兒放棄入園資格時,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備取名冊之有效日期至106年6月30日.九、註冊日期:自學期開始日(106年8月1日)起,由幼兒園自訂.十、附則:(一)幼兒園於統一招生報名作業期間結束後仍未達招收人數時,應繼續受理報名至足額止.(二)2足歲幼兒不得與3足歲以上幼兒混齡編班,但偏鄉及原住民地區幼兒園得視編班狀況、設施設備、人員配置報本局同意進行混齡編班.(三)各年齡層出生起迄日期定義如下:1.5足歲:100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出生者.2.4足歲:101年9月2日至102年9月1日出生者.3.3足歲:102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出生者.44.2足歲: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出生者.(四)幼兒園招收人數應先扣除原就讀該園欲繼續就讀之幼兒數.(五)幼兒園應於招生簡章自訂備取名額,如正取生自願放棄就讀機會,應儘速遞補幼兒.(六)公立托兒所改制幼兒園前已設班招收2足歲幼兒者,改制後應繼續設班招收2足歲幼兒.(七)幼兒園招生簡章需於制訂完成後一週內上傳至本局電子表單,在不違反本作業規範招生順序情形下,如有其他特殊因素需調整招生簡章,敘明理由提經該園招生小組決議通過後報本局備查始得辦理.(八)本局將視招生情形,作為規劃下學年度增減班之依據.(九)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減收班級人數請依「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辦理.(十)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報名資料並登打於「高雄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報名暨報到系統」,倘各園登打資料時有虛偽不實情事致涉及刑責,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十一)於統一招生報名作業期間內,家長得持報名確認單請幼兒園修改基本資料(僅能修改監護人姓名、聯絡方式、全/半日班),並經准予取消報名後,持取消報名確認單重新至另一所幼兒園報名,惟逾規定時間不得更改資料及申請取消報名相關作業.(十二)正取生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視同自願放棄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本文獲高雄市教育局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