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 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三、 每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招生之程序如下:(一) 招生資訊公告:每年四月起至六月第二個星期日前,於幼兒園網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站公布.(二) 名額公布:於幼兒園網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站公布,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及依法可酌減人數後為準.各園實際招收學齡層以園方公布之招生簡章為主.(三) 登記時間:以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公告為準.(四) 登記地點:本市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五) 抽籤時間:第一次招生、抽籤時間由本局統一訂定,如招生不足,再由各校(園)自行訂定第二次招生、抽籤時間.(六)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於幼兒園網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站公布.(七) 錄取生報到日期:各園自訂(以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公告為準),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八) 上網填報招生狀況:另案於本局局務調查表填報.四、 登記資格及證明:(一) 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證明文件:除本款第五目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序如下:1、 身心障礙: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2、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3、 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4、 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5、 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6、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二) 優先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除本款第一目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序如下: 1、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2、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3、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4、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5、 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親等直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設籍本市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合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五、 各園應依下列各款所訂招收順序辦理招生:(一) 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1、 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2、 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3、 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4、 滿五足歲一般生.5、 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6、 滿四足歲一般生.(二) 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1、 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2、 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3、 滿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4、 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5、 滿五足歲一般生.6、 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7、 滿四足歲一般生.8、 滿三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9、 滿三足歲一般生.(三) 招收滿二足歲至未滿三歲之幼兒:1、 滿二足歲不利條件幼兒.2、 滿二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3、 滿二足歲一般生.(四) 依第一款順序招生後,倘未招收額滿,仍應繼續招收下一年齡層至額滿為止,並依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資格者、一般生之順序依序招收.(五) 第三款適用於設有二足歲專班者,該班不得與滿三足歲以上幼兒混齡.六、 各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依下列事項辦理招生相關事宜:(一) 各園應張貼招生公告.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登記及抽籤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日期、各園招收班級數及名額、登記資格及應繳證件、入園順序、缺額遞補方式及教育部規定宣導事項等.(二) 各園招生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入園之依據.登記日不得藉故拒絕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入園.(三) 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各園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符合規定者,工作人員將於戶口名簿上該名幼兒資料備註欄旁空白處加蓋戳記及年度章後當場發還,並審查其入園資格.(四)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五) 特殊教育需求幼兒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作業議決優先安置至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普通班.對於招生是日未經鑑定安置作業程序幼兒登記入園,各園有義務協助並輔導其依本局特殊教育科規定辦理相關通報作業.(六) 為處理園內特殊教育需求幼兒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各園得組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依特殊教育法及本局特殊教育科規定辦理.(七) 抽籤事宜:1、 各園應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採用抽籤方式時,必須將所有籤卡抽完為止,並應當場依抽籤順序將籤卡張貼示眾,以昭公信.2、 各園於第一次招生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時,應繼續辦理招生至額滿為止.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3、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別抽籤並應出具切結書,各園應於抽籤前將前述決定予以公告,以符合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4、 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自行決定同額數之幼兒入園.(八) 各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每班招收幼生三十名為限,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九) 市立幼兒園得於每學期停托至多二週,以辦理開學前環境整理及各項準備事宜.(十) 申請登記表件,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辦理招生完竣後,登記表件、籤卡、錄取名冊等應妥為保存一年.(十一) 各園應依規定確實繕造名冊二份,一份公布於幼兒園門口明顯處及網站,以利家長查詢,一份存園備查.新生報到未滿額或中途有幼兒離園時,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 七、 其他事項:(一) 各園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導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招收資格.(二) 各園辦理招生事宜,應由園〈校〉長或招生委員會指派人員全程督導參與.(三) 上述各項作業,均須依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或有不實情事,除取消錄取資格外,違法失職人員將予以懲處,並列入年度考核.八、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