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懷孕不但是家庭的大事,在少子化的台灣,更是國家大事.如果您已經懷孕或準備懷孕,應該知道勞工有那些假別可以好好善用.近幾年為了催出生育率,女性勞工產假、安胎假、產檢假、流產假等,都已愈修愈放寬,目的都是希望女性生育時,母體能得到最好的照顧. 首先從女性懷孕開始,首要是產檢假.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女性有懷孕事實而出現產假需求,雇主要給五天產檢假,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由於產檢假每人需求不同,有些只要請半天假即可,因此勞動部已有函釋,申請產檢假時間可以一日、半日或小時計算.勞動部表示,由於衛福部曾統計,懷孕婦女平均產檢約十次,如果每次皆採半天,五天剛好可以請十次產檢假.如果產檢只在住家或工作附近診所醫院,也可以「小時」計者,五天共計40小時;不過一旦決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就不得變更.性平法也規定,受雇者具備產前檢查需求並有產檢事實,即可依法向雇主申請,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此懷孕婦女不用擔心請產檢假會影響全勤、考績. 另外,體貼有些婦女懷孕期間可能出現狀況需要休養安胎,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已增訂「安胎假」相關條文,明定女性受雇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凡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及薪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工請假規則也據此增訂,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婦女有安胎需要,可以請住院病假,目前勞工住院病假為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對有需要安胎的婦女應該足夠.惟勞工住院及未住院病假都必須扣半薪.女性產後的產假共有八周.勞動部表示,原則上產假八周雖以產後為主,但勞工也可與雇主協商,根據需求在產前先請,但為母體產後恢復,至少要保留四周在產後休息. 如果女性不幸流產,勞基法規定,若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也要給四周產假.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則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一周;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產假五天. 懷孕婦女無論是申請產檢假、產假或是安胎假等,雇主都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更多的新聞就在﹝聯合新聞網﹞本文由<udn>授權刊登,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