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在各大節日時已經離婚或正在談論離婚的夫妻很容易遇到的爭議,在過年或是孩子生日時,與孩子多相處,共創回憶對許多父母來說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今年總統大選結束之後,緊接而來的便是農曆過年,而在這之前,85010將用這篇文章與您分享,關於探視權不可不知的3件事情!一、什麼是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探視權.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是孩子的權利!二、什麼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權?1.只要對於會面交往(例如:時間、地點)無法達成共識時,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2.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發現原來約定的方式有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聲請.3.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三、對方阻擋我行使探視權的時候怎麼辦?如果離婚時,「沒有」討論探視子女的方式,或是僅寫「得隨時探視」,事後發生爭議,那麼可以請求法院針對探視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等內容進行調解或裁判.另外如果對方有阻擋的情形或是故意刁難,建議您同時蒐證,像是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等.如果離婚時,「有」針對探視的相關事項加以約定,對方未依約履行,可向法院提出調解或聲請,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內容,在取得法院勝訴的判決或有調解筆錄之後,如果對方還繼續刁難,可以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以上便是關於探視權不可不知的3件事情!希望您與孩子可以共度一個愉快的春節假期! ※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刊登,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