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的相處總會有很多的摩擦,大一點的如出軌、小三、金錢糾紛,小一點的如生活習慣、婆媳問題、小孩養育等等,兩人長久相處可說是非常不容易,想要離婚那就會是更不容易的事情了.不過,你知道有些我們現代看起來的「小問題」在以前可說是「合法」的離婚理由嗎? 古代:七個「被離婚的條件」禮記有所謂的七出之條,意思就是女方如果符合其中之一,男方可以休妻.這七出之條原本只是約定俗成的道德觀念,在唐代正式載入法律之中.分別有:1.不順父母:這邊指的是不孝順丈夫的父母,也就是公婆.2.無子:俗話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生不出小孩的老婆是可以被離婚的.(有時候明明是男生的問題啊!)3.淫:就是出軌.4.妒:是的,好忌妒也不行.5.有惡疾:患了嚴重的疾病,通常是重病然後無法參與祭祀6.多言:八卦一下也不行!7.竊盜:偷東西不守規矩,也會被離婚.有些理由看起來還算合理,但像是忌妒、多言、不孕(但可能是男方的問題)卻也是合法離婚的事由,是不是非常不平等?還好沒生活在以前哪~基本上以前漢人社會是一個重男輕女的社會型態,所以這個「七出之條」是站在男性立場對女性的一種壓迫,之後到了宋代,禮教的觀念日益重要,離婚被視為一種「不名譽」的事情,這樣的規定及觀念一直延續到了1930年代才逐步被修改掉.現代:十大離婚條件以前有七出之條,而現在也有所謂的「離婚十大條件」,根據民法親屬篇的1052條中:1.重婚:就是在有結婚的情況下又跟別人結婚2.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就是買春、出軌、劈腿、找小三、脫光衣服蓋棉被、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這些有真的「性交」都算.順帶一提,強暴別人也算哦!(被強暴不算)3.被虐待:包含肉體及精神上的虐待4.虐待妳家人,或他家人虐待妳:這邊規定的範圍是直系血親,也就是爸媽、爺奶、子女這類.5.惡意遺棄包含沒有同居也不想同居.6.想殺妳7.不治惡疾在多數案例中,中風、植物人、癌症等疾病,都不算「不治惡疾」8.不治精神病9.生死不明超過三年10.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其實這些條文仔細看還是有七出之條的內容在裡面,不過更為平等是男女雙方都需要遵守的.除了符合離婚條件之外,還需要注意是否是「權益受損方」特別注意的是,在這十條條件上,是「權益受損方」才可以提離婚.也就是說如果是先生惡意遺棄妳,可以提離婚的是「妳」而不是「先生」.然後如果是第一、第二條的重婚和與他人合意性交,如果已經原諒或者「知道」後超過六個月,就不能拿來當作離婚條件! ※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刊登,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