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實際上夫妻到底要怎麼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果對方都不付生活費怎麼辦?可以離婚嗎? 什麼是家庭生活費用?在「婚姻關係中」,維持家庭生活的必要費用,例如房租、水電費、買菜錢,等食衣住行育樂的費用,也包括小孩的扶養費.不論是選擇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都會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問題. 家庭生活費用怎麼分擔?首先,可以透過婚前協議,事先約定好怎麼分配婚姻中的家庭開銷.如果沒有約定,那按照法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並不是單純以一人一半來分擔,而是以「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狀況來分擔,也就是說會考量收入的比例,並且把家事勞動也列為分擔的方法,例如在家洗衣煮飯帶小孩,節省傭人的開銷也是分擔家用,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對方都不出家庭生活費怎麼辦?如果對方不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是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對方支付,至於要支付多少?法院會綜合考量依照收入可以負擔的比例、家庭開銷狀況還有人均消費支出等數據來個案判斷.(參照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婚聲字第1號裁定、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6號裁定) 可以因為對方沒出家庭生活費離婚嗎?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雖然「沒有給家庭生活費用」並不是明文列出的離婚原因,但如果因為對方長期沒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有可能會構成「惡意遺棄」或是其他離婚的理由. 沒出家庭生活費算是惡意遺棄嗎?法院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的意思是指,如果「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15號裁判要旨參照),且有遺棄的意圖,例如有能力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卻長期不回家、不支付,就可能構成惡意遺棄.然而,就算不符合惡意遺棄的狀況,但實際上因為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爭議,已經造成雙方信賴關係動搖、對於繼續維繫婚姻家庭沒有共識的話,可以考慮以民法1052條第2項的事由,來主張離婚,不過具體情形還是按照個案情形判斷. 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比例,是按照經濟狀況和家務勞動來分擔◎若對方不支付,可向法院請求對方支付;狀況嚴重的話有機會以此訴請離婚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