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訴請離婚很常是因為家庭觀、金錢觀不同.但如果是「性傾向」不一樣,可以訴請離婚嗎?比如說一對男女結婚後才發現其中一方是同性戀或雙性戀,或是同性結婚後才發現對方是異性戀,可以訴請離婚嗎? 如果是「欺瞞性傾向」結婚,婚後6個月內可以撤銷婚姻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結婚者,可以在發現被詐欺以後的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而我國曾經有判決認為,針對「性傾向」的詐欺,也足以請求撤銷婚姻. 如果隱瞞自己是同性戀:法院認為,雖然社會風氣逐漸開放,但普遍來說婚姻是由男女兩性的情愛建構,一般女性如果知道對象是同性戀,而且在婚後也不會改變、仍然會與另一個性別者維持同性戀型,就不會跟這個對象結婚了.在這個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隱瞞自己的同性戀身分而結婚,另一方就可以主張撤銷婚姻.(參考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9年度家訴字第16號)如果隱瞞自己是雙性戀:如果是「雙性戀」,即便有所隱瞞,或許不能因此撤銷婚姻.在嘉義的一則離婚判決裡提到,性傾向是個人隱私的一環,除非這個性傾向有影響到婚姻的本質,否則另一方就沒有告知的義務.而雙性戀本質上有可能與異性互信、互愛而組成家庭並延續血脈,在這個情況下,與婚姻並無衝突,如果個案中的當事人也願意努力共組家庭,即便沒有主動告知自己是雙性戀,也不能主張撤銷婚姻.(參考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64號) 如果性傾向不同,可能可以訴請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如果婚姻有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繼續,也可以訴請離婚.在台中的一則判決裡,夫妻雖然形式上同住,但各自分房睡,生活上也零互動,根本上的原因,或許是出在對於性向的認知不同,一方是異性戀,另一方是同性戀,因此形同陌路.在這個情況下,雙方對彼此的生活完全不了解也不介入,任何人在這個情況下都沒辦法繼續共同生活.最終法院判准離婚.(參考: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婚字第125號)從這則判決可以看出來,性傾向其實不是一個直接的「重大事由」,法官在意的是因性傾向導致雙方「喪失情感基礎」的這個結果.簡單來說,重點還是「能不能一起生活」,因此假如理論上有一對夫妻的性傾向不一樣,但卻能夠和樂生活,那麼也不構成法定的離婚事由. 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