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現配偶外遇、出軌,另外一方要蒐集出軌證據的時候,看手機、查電腦,這樣做有沒有觸犯刑法的疑慮?要注意那些事情才不會有犯罪的風險呢?能不能主張「不貞蒐證權」呢?又有哪些蒐集到的出軌證據是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 蒐集出軌證據會有犯罪可能嗎?在蒐集外遇、出軌的證據的時候,有可能會觸犯到刑事的「妨害秘密罪」或是「妨害電腦使用罪」.舉例而言:◎擅自侵入汽車旅館房間內、強制拉開棉被並且綠影,會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祕密罪.(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未得同意或授權,登入、瀏覽臉書、LINE等通訊軟體,並將對話內容截圖留存,會成立刑法359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紀錄罪.(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蒐集出軌證據不是正當理由嗎?你可能會質疑說,為了要搜集出軌證據應該是屬於正當理由啊,如果犯罪了,蒐證的一方可以主張有「正當理由」嗎?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大多認為不行.理由在於,夫妻雙方雖然互負忠貞的義務,但夫妻雙方的人格是各自獨立的,還是不能以調查配偶是否外遇為理由,去窺探另一半及他人的隱私.(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要特別留意蒐集證據的方式,譬如瀏覽對方的訊息是不是有經過同意、對方以往是不是自願給帳號密碼等等. 可以就搜集出軌證據,主張不貞蒐證權嗎?在﹝民事案件﹞中,譬如離婚案件、侵害配偶權的案件,可以主張不貞蒐證權.民事法院的判決不是刑罰,因此在證據取得的判斷上不會像刑事法院這麼嚴格,考量在破壞婚姻事件的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的行為通常會用隱秘的方式進行,但卻因為另一半與第三者的隱私權受保護,導致被害配偶要證明符合外遇的離婚條件、或是要證明侵害配偶權相當不容易,所以應該要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綜合衡量隱私權侵害的程度、取得證據的手段方法等等,如果與侵害配偶權的程度相比之下侵害較小,那應該要讓證據可以使用. 有哪些出軌證據是在法庭上可以使用的?在民事案件中,有以下常見的幾個例子主張有不貞蒐證權:◎ 查看未上鎖的手機,翻拍與第三者情色或曖昧的LINE對話紀錄(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生活範圍高度重疊,二人互相使用桌上型電腦或手機,或是其中一方代接、代為查看另一方電腦或手機,屬於共同生活之一部,因此而查看到的訊息或信件(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發現對方出軌,該怎麼搜集證據—結論蒐集另一半出軌的證據需要留意:◎ 刑事方面─會不會觸犯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罪?◎ 民事方面─提告的時候能不能主張不貞蒐證權?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