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賈靜雯與孫志浩的小孩「梧桐妹」監護權大戰,結果法院裁定雙方共同監護,但是由孫志浩作為小孩的主要照顧人,此裁定當時引起社會相當大的爭議,究竟小孩監護權歸屬該怎麼判?在離婚監護權判斷中非常重要的「善意父母原則」又是什麼呢? 監護權?親權?如果雙方有小孩,在離婚時勢必要處理關於小孩監護權的問題.而監護權是一個簡稱,精確的法律用語應該是「親權」,意思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跟監護權不太一樣.離婚監護權:共同監護、單獨監護在監護權中,又分成兩種約定方式:共同監護、單獨監護,前者是說兩邊共同擁有小孩親權,但約定一個主要照顧人(賈靜雯案就是如此);後者則是說小孩親權歸一方單獨持有,持有人在小孩的重大事項(例如:戶籍、學籍的遷出、銀行開戶、重大醫療行為等等)就具有決定權. 小孩監護權怎麼判?民法第1055條當中舉出了3種用來判斷小孩監護權該給誰的標準:此外常見的判斷標準會是雙方的經濟狀況、過去小孩照顧責任分配,以及雙方的家庭資源系統(有沒有家人可以協助照顧小孩)等等,這些都是在處理一件事情──孩子交給誰才會最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離婚監護權判斷中的「善意父母原則」是什麼?另一方面,法院也會依據善意父母原則來判斷哪方會比較適合擔任孩子的監護權歸屬、主要照顧者.積極層面的善意父母原則:主要會考量雙方提出的「扶養費用負擔方案」以及「會面交往促進方案」,來看哪一方比較具有善意.消極層面的善意父母原則:就消極面向來說,則是判斷雙方有沒有隱匿子女、造假自己過去對孩子的照顧責任、惡意詆毀他方,甚至是妨礙社工訪視的行為等等,以不正當方式去影響法官的判斷,這樣子的人就不適合擔任監護權的歸屬者、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的判斷會考量小孩自身的意願!除了上面的判斷方式之外,法官也會考量孩子意願,在孩子有能力表達的狀況下,去詢問孩子意見也是很重要的,所以建議父母雙方好好跟孩子溝通,畢竟離婚對孩子是會有影響的,如何不讓離婚訴訟造成孩子的陰影是相當重要的課題.實務上有時會出現詢問孩子比較喜歡哪一方的提問,這對孩子來說很痛苦,因為可能孩子兩方都喜歡,卻因為年幼而無法好好思考去回答這個問題,無論說了誰,對另一方來說似乎都是一種虧欠,法律上稱為「忠誠義務」問題.我們會希望雙方在面對孩子時能夠保持溫柔,離婚訴訟不一定需要充滿攻擊性的言語,重點在於如何好聚好散,並給予孩子成長最完善的安排.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