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伴侶出軌,決定蒐集證據,蒐證的行為,會構成妨害秘密嗎?如果想方設法錄下伴侶車上的聲音或影片,是可以的嗎?其實,這樣的出軌蒐證很有可能是觸法的,就讓85010來說明為什麼. 妨害秘密:不能無故竊錄他人能「合理期待」是「隱私」的「非公開活動」我國刑法(註一)規定,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構成妨害秘密罪.但是怎麼樣才算是「非公開活動」呢? 每個案例情況不同,因此法院在判定時,也不會很單純地就指定怎樣的活動就是非公開活動.但通常來說,會遵循「合理隱私期待」的原則,也就是人家可以「合理期待」這是他的「隱私」的活動,就算是「非公開活動」. 妨害秘密的隱私期待怎麼才算合理?合理的隱私期待有主觀、客觀兩個層次,而這兩個層次要同時都有符合隱私期待的條件,才能去主張合理的隱私期待.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不想讓別人知道」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去「採取合理的保密行動」,這樣行為人才能去主張他的合理隱私權. 畢竟,主觀感覺,其實行為人說了算,是很難去驗證的,所以必須同時檢驗行為人有沒有進行客觀上合理的保密措施. 妨害秘密案例說明:例如,某甲如果想主張他跟某乙的談話內容是合理隱私,除了某甲自己「不想被知道」的意願以外,某甲還跟某乙談話時,至少也要選個比較沒人聽到的地方.如果某甲在人來人往的大街上大聲跟某乙談話,某甲可能就很難主張這些談話內容是可以合理期待的隱私了. 難道公共場合就沒有隱私權嗎?還是有最低限度的隱私權 上面說到如果在公共場所大聲談話,可能很難主張隱私權.其實,在公共場合,還是能主張最低限度的隱私權的. 在通常的社會觀感下,即使在公共場合,人們也會覺得持續地注視、監看、監聽、接近他人,算是一種騷擾.因此,大法官解釋(註二),即使是公共場合,人也有不被持續跟拍、攝影的隱私權. 那車內出軌,到底算不算非公開活動呢? 很可能被認定為非公開活動實際上,已經有過把「車內」認定為客觀上合理保密措施的判例.因此車內的人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如果他人擅自竊錄車內出軌,就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舉例來說,曾有判例(註三)是某甲為了出軌蒐證,找了徵信社去跟拍自己配偶,拍下了配偶在計程車中的出軌行為.此案中法官認為,即使計程車上算是某種程度上的公共場合,但公共場合中仍有最低限度的隱私權.而且計程車車窗上所貼的隔熱紙有一定程度的遮蔽效果,因此配偶可以主張有合理隱私期待的隱私權.最後判定某甲跟徵信社都因為出軌蒐證構成妨害秘密罪. 另一個判例(註四)中,某乙懷疑配偶出軌,因此自行複製了車上行車紀錄器的畫面資料.此案中法官也認為,車內活動屬於一種非公開活動,配偶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判決某乙違法. 車內屬非公開活動,為了出軌蒐證竊錄可能構成妨害秘密1.能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活動就是「非公開活動」2.合理隱私期待須符合主客觀的條件:主觀上不想讓別人知道、客觀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3.公共場合仍然可以主張最低限度的隱私權4.已有判例認為車內是合理保密措施,因此可主張隱私權,竊錄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在現在的資訊社會,各種個人媒體平台非常流行,人們也養成了以各種形式紀錄自己與他人活動的習慣.但是無論是記錄生活、還是任何蒐證行為,都還是要注意不應侵犯他人合理的隱私權,以免觸法.如果對隱私權、配偶外遇蒐證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都歡迎使用85010的Line線上諮詢服務! 註一:刑法第315條之1.註二: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註三: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3311號刑事判決.註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1096號刑事判決.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