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另一方對探視的百般刁難,用強硬的態度威脅我不可以看孩子,我到底可以怎麼行使探視權?該怎麼保障我看孩子的權利呢?離婚律師將透過這篇文章將告訴你關於探視權的5大必知事項...... 探視權案例:探視權是離婚夫妻相當常見的爭議,如果對方有孩子的親權(監護權),孩子跟對方住,對方卻時常不讓我看孩子,就算約了看小孩,接送的時間、地點也是百般刁難,我真的很想小孩,不想錯過孩子的生活點滴,也怕孩子跟我太久不見,越來越生疏了,我該怎麼做?這篇文章將告訴你關於探視權行使範例、對方阻擋探視的應對方法等等,關於探視權的5大必知事項! 探視權是什麼?探視權在法律上的正式說法是「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沒有得到親權(監護權)的一方,或是共同監護但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探視權不僅僅為父母而設,更是為了讓孩子可以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成長,不因父母的婚姻觸礁而影響到本應屬於孩子的健全人生. 探視權可以怎麼約定雙方約定探視權的方式,如時間、地點、由誰接送小孩...約定的越清楚越好,避免日後有爭執或有一方不履行的情形.尤其特別的節日,如春節、中秋節、生日等,或是小孩寒暑假期間的探視方式,雙方都可以事先約定清楚. 如果雙方對探視權約定沒有共識?若雙方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未成年子女方案,法官會依照社工、家調官或程序監理人等之意見書,安排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方案. 違反探視權約定會怎麼樣?若不遵守子女與對方會面交往的約定,會被認為是有做出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認為讓孩子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成長,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善意父母原則),所以如果不遵守約定,當對方提出監護權改定訴訟,法院可是會把違約當成改定監護權判斷的重要依據.對方一直刁難我看孩子?我可以怎麼保障探視權?若雙方對於探視方式沒有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作成調解筆錄或是裁判書.若對方仍然不願意遵守法院訂下的規則,可以藉由調解筆錄或裁判書作為執行名義,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要求對方履行探視方案,不履行,執行法院可以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白話文:對方會被罰錢)」,若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可以再次處「怠金」或「管收(白話文:對方會被關在看守所一段時間)」. 孩子祖父母也有探視權嗎?雖然祖父母也有探視未成年孫子女的需求,也有透過探視建立祖孫情誼的必要;但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1、5項規定,可行使探視權者為父母,並不包括祖父母,法院對於祖父母之探視權採取否定見解,並不認為祖父母可依法主張探視孫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案例:遇到一個關於探視權的案例是一位媽媽,女兒非常希望她可以參加運動會,幫她拍下參加大隊接力的照片,但前夫卻傳訊息跟她說不準參加運動會......這位媽媽難過地問,會不會之後女兒的基測、學測甚至是畢業典禮,都不能參加?法院會最優先重視子女的最佳利益,對方是不能不合理的單方面限制另一方的探視權!無論是父親或母親,在孩子的人生都扮演著不可取代的角色,雖然雙方無法再牽手走下去,但為了孩子,應該努力作為合作的父母,重新以「孩子的爸」、「孩子的媽」,守護孩子! 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