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就是結婚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中,為了保障自己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目前台灣對於簽訂婚前協議書還不普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間可以就想約定的事情簽訂契約,所以婚前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事先溝通約法三章,更有助於不踩到對方的地雷,也能就雙方可能會面臨的問題預先找到有共識的解決辦法,減少爭執,不失為一個提升婚姻幸福滿意度的作法喔!若有問題,也可以透過下方免費法律諮詢詢問離婚律師.婚前協議書怎麼寫?約定內容大致可分為幾個面向:﹝婚前準備﹞婚前身體檢查、婚姻諮商、告知義務 雙方於婚前應一同去醫院做身體健康檢查雙方若有爭執遲遲無法有效溝通達成共識,應一同前往婚姻諮商雙方就是否有家族遺傳疾病、是否有前科紀錄等應盡告知義務 ﹝針對財產﹞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自由處分金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要向法院聲請登記才生效,若未約定依法即為法定財產制雙方一同購買之不動產登記於一方之名下家庭生活開銷雙方可以依薪資比例分擔雙方父母每年生日及節日禮金平均分擔一方給予他方每月一定金額供其自由處分﹝針對子女﹞子女姓氏、子女教養方式雙方子女姓氏從夫或妻之姓氏雙方就子女體罰程度、幾歲以後始可外宿達成共識子女學業規劃、留學等決定,應雙方及子女一同討論達成共識 ﹝針對生活規範﹞夫妻住所、家務分工、交友規範雙方約定以何處作為住所雙方協議家事工作分配、約定每月哪一日為一同居家環境大掃除日等交友規範如雙方不得下載使用交友軟體、不得與異性單獨過夜等 但婚前協議書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部分會無效(註1),以下舉一些常見的約定:1.約定行房頻率:約定無效,性行為應受高度自主性保障,若有違反亦不能強制履行. 2.若有違反即喪失子女監護權:約定無效,親權不只是父母權利義務亦與子女權益密切相關,不能預先放棄,如果雙方嗣後離婚並對子女監護權歸屬有爭執,法院也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酌定,不會依婚前協議為之. 3.若有違反即離婚:約定無效,婚姻關係的消滅非常注重當事人真意,不能作為條件預先表示,且婚前協議書應是以延續婚姻為目的. 4.若有違反應給對方高額賠償金:如下載交友軟體應賠償對方三千萬等約定是有效的,違約的一方自願履行沒有問題,給付後不能要求返還,但若是對於金額過高無法履行而進入訴訟,法院會酌定核減至適當的數額.(註2)註1: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註2: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民事判例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