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我國新冠肺炎疫情延燒,有許多民眾紛紛詢問:除了施打疫苗外,是否可以服用口服抗病毒藥品作為預防藥品?適用條件有哪些?怎麼服用?使用藥品之前需告知醫療人員什麼?忘記服用怎麼辦?諸多的疑惑,就讓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您進一步說明!口服抗病毒藥品不可作為預防藥品我國目前通過食藥署核准專案輸入(緊急使用授權,EmergencyUseAuthorization,以下簡稱EUA)使用於治療COVID-19之口服抗病毒藥品有兩款,即「Paxlovid」及「Molnupiravir」.根據目前EUA核准適用條件,此兩款藥品並未被核准用於COVID-19的暴露前或暴露後的預防治療,而是用於治療輕度至中度新冠肺炎感染且有重症危險因子之高風險病人,可降低病人轉為重症需住院的風險.此兩款藥品皆需由醫師評估,並綜合判斷確認病人是否有用藥需求才可使用.兩種口服抗病毒藥品,適用條件不同比較兩種口服抗病毒藥品,Paxlovid適用條件為年齡12歲以上、體重40公斤以上、發病5天內,且無使用氧氣之重症高風險因子的輕中症確診病人;而Molnupiravir適用條件為18歲以上、發病5天內、無法使用其他建議藥品、且無使用氧氣之重症高風險因子的輕中症確診病人.食藥署提醒,Paxlovid藥品的開立及領用流程,可選擇前往存放藥品的醫院就診,或經由醫師遠距診療或初次評估後,聯繫核心藥局或存放藥品的醫院以處方箋領藥;而Molnupiravir目前並無釋出處方箋的領取方式,須由開立處方箋院所向存放藥品的醫院領取後,將藥品提供予病人服用.本文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