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當原本恩愛的夫妻撕破臉、婚姻關係無法持續下去時,離婚成為最後手段,而一段關係的結束,最重要的就是「清算」,在法律關係中當然也是如此,在法律上有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可以請求,那麼請求賠償的要件是什麼呢?聘金、婚宴的錢可不可以請求賠償呢?本篇為你詳細解說! 離婚率屢創新高!不幸福的婚姻使人窒息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台灣2020年共計5萬4402對夫妻離婚,換算一下,相當於平均每日有149對.而在這之中,最終是透過法院直接判決離婚的則有3758對.當然離婚本身並不可憎,也未必是什麼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婚姻單純是國家為感情繫上的套索,當感情的維繫有困難,婚姻就只會像緊箍咒般慢慢使兩人窒息,因此當現代人愈來愈能勇於想像自己的生活,愈來愈有能力過好自己,離婚也不過是選擇走出海枯石爛的陳腔濫調而已. 雖然我們不會認為光憑一條枷鎖就能換回幸福,只怕天真地不願面對的事實是,維繫婚姻的往往不是幸福,而是現實. 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哪一種可以請求離婚損害或離因損害?比起兩願離婚那般和平分手,就算不是真心誠意,起碼表面上也能做到體體面面;裁判離婚必定是財產或子女等等條件無法談妥,才會鬧得轟轟烈烈,非得對簿公堂不可. 一旦走上訴訟,依據<民法>規定,離婚的效力除了消滅配偶關係、重新安排子女的親權人外,還包括多種金錢請求,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贍養費等等.而在這些請求中,比較少受到關注的是,裁判離婚的訴訟中,當事人往往還會一併請求一筆可觀的「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的賠償. 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是什麼?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的關係就跟謝震武與謝祖武一樣,只是巧合地有一個字相同,或許再緊密一點,但卻是完完全全不同的請求基礎. 離因損害: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同時也是侵權行為離因損害是指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同時該當民法上侵權行為,使受損害的配偶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賠償.例如,當事人一方因對他方飽以老拳及不堪之人格羞辱而離婚,他方因此虐待行為所生的損害,包括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都可以作為請求的對象. 也就是說,離因損害跟一般車禍事件、傷害事件的本質沒有不同,差別只在這樣的侵權行為同時會構成離婚的事由,而允許當事人透過離婚訴訟一併處理. 離婚損害:判決離婚本身所造成的損害離婚損害則是專指判決離婚本身所造成的損害而言(註一),允許因離婚判決而受有損害的當事人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且如果請求人自身無過失,更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在民事訴訟中,每一項損害的請求都必須有足夠的事實支撐,就像交易明細一樣清清楚楚,因此請求離婚損害可不能是貼上法條、喊喊就可以. 問題在於,既然前面提到,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如果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那已經是離因損害的範圍,那麼到底是哪些事實可以請求離婚損害的賠償呢? 離婚損害不包含聘金、宴客費從法院判決來看,只可知離婚損害並不包括聘金(註二)、訂婚及結婚的宴客費(註三),但究竟還能是哪些金錢的損失並不清楚,即使是訴訟費用,本來也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更何況目前也沒有看到把往返法院的費用和聘請律師的費用當作損害而請求的例子,所以實際上針對離婚損害,大多數情況還是由無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慰撫金.這些理由不能請求!影響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的請求因素離因損害:按照實際的支出請求離因損害的部分,各種財產上的損害應該按照實際支出請求,比如醫藥費收據、往返醫院的車資證明等等;而離因損害本身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這時候要考量雙方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財力多寡、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由法官決定當事人提出的數額是否合理. 離婚損害:必須是無過失的人才可以提出至於離婚損害的精神慰撫金,除了比照前述離因損害的標準外,法院一般還會參考當事人雙方因夫妻財產分割所取回財產、離因損害的請求數額、離婚後的自營能力、婚姻存續期間、因判決離婚所受痛苦程度等等因素,判定有過失的一方應給付的數額. 不過離婚損害的慰撫金必須是無過失的當事人才可以提出.所謂的無過失是指對於離婚原因的形成有無責任,例如因通姦而離婚的事件,法院就認為,因生活習慣、生長環境不同或價值觀念有所差異,婚姻生活難免發生摩擦,此時雙方本應互相體諒,並循理性方式妥善溝通處理,如一方僅是主觀上認為婚姻已無可挽回便向第三人尋求溫暖,也不能認為他方對此有過失. 又例如,婚後一方沉迷宗教疏於照顧家庭,雖無通姦的事實卻也與第三人過從甚密,他方則因此拒絕其返家,進而分居,在此種情況下,法院則認為對於婚姻破綻的發生雙方都有大小不一的責任,因此不能請求離婚損害. 解消一段婚姻,就像活生生地把兩個黏在一起的人撕成兩半般,雖然痛苦,但遲早要認清哪一部分是你的、我的;換句話說,離婚最重要的就是「清算」,不但要清算身分關係,也要清算財產關係. 比起兩願離婚,裁判離婚需要鼓起更大的勇氣將婚姻的不堪入目攤在陽光之下,或許也就更使得當事人義無反顧地選擇所有的清算工具,例如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的賠償. 註一:<民法>第1056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註二:原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351號判例. 註三:原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885號判例.本文由<85010>授權,原文為「光離婚難消心頭之恨!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要怎麼請求?」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