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日前,汪小菲曾控訴前妻大S阻止他看孩子,事後大S也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表示,對於兩人孩子的監護權是共同監護,自己從未想過單獨監護.但事實上,共同監護權常常是夫妻協議離婚時,條件談不攏、卡關的最大難題.共同監護權、單獨監護權有什麼差別?到底夫妻雙方應該怎麼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才會是對夫、妻、孩子最好的呢?本文將為您解答! 孩子監護權有2種!差別在哪呢?1.單獨監護權:「單獨監護權」是指由爸爸「或」媽媽,「其中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就是成為孩子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2.共同監護權:「共同監護權」則是由爸爸「和」媽媽,「雙方」共同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雙方各自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共同監護權主要照顧者是誰?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孩子是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應該約定由爸爸或媽媽誰才是與孩子一同居住的「主要照護者」,由同住的爸爸或媽媽負責孩子主要生活照顧義務,也有權力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物.但若是有關於孩子的重大事項決定,則仍然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才可行. 孩子不適合一天跟爸爸住、一天跟媽媽住,每天搬家,理所當然應該只跟其中一方同住,而同住的爸爸或媽媽則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也有權力決定子女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但關於子女的重大事項決定,仍然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才行. 離婚了!該選擇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呢?畢竟能好聚好散好溝通的離婚夫妻,實在少之又少,所以如果是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每一次面對孩子的重大決定時,總要另一方簽名同意,但離婚後真的有把握彼此能好好溝通、達成共識嗎?又或者是離婚後,雙方可能居住在不同地區城市,雙方難以配合等諸多不便又該怎麼辦?種種問題下會建議您,如果「由您取得爭取監護權對孩子是更好的」為前提下,您應該要為孩子勇敢一次. 選擇共同監護權,離婚協議書如何約定?1.離婚協議書上可以這麼寫:「未成年子女ZZZ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2.共同監護實際的情況會是,由與孩子同住一起生活的一方,可自行決定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例如:飲食、衣著、娛樂、補習等;而重大事項的決定,例如:子女受贈與或繼承之財產管理(爺爺送孩子的百萬紅包可以拿來當教育費嗎?)、戶籍與學籍的遷徙(可否帶著孩子搬家、讓孩子出國留學?)、銀行開戶……等,原則上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 但如果離婚時已有共識,可以先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哪些事項可由一方單獨決定,哪些事項需雙方同意,避免未來產生紛爭. 3.另外共同監護中,未同住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若離婚雙方可以理性溝通、相互配合,則離婚協議書可以簡明扼要地寫:「未成年子女ZZZ與XXX同住,由其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YYY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下與子女會面交往.」具有彈性. 但雙方若對於未成年子女有關的事項常有衝突,就應約定明確、詳細,最好寫明探視時間,例如:「每月第二、四個週六的上午十點到翌日晚上九點」、地點及接送方式,寒暑假及特殊節日的會面交往時間、地點及接送方式,會面交往期間是否可以帶子女出國,是否需有人陪同等等,約定的越詳細,越能避免日後探視遭到刁難和阻撓. 4.共同監護下,雙方仍需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扶養費」,可以依據雙方薪資收入、孩子過往生活花費來協議,約定應該每個月幾號給、怎麼給「主要照護者」多少錢以作為孩子的生活、教育費用. 若擔心對方賴皮遲交的情況,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有關扶養費約定,寫明:「若有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那麼將來一方沒有按時給付時,另一方可以一次請求未支付的總金額. 離婚協議書就是按雙方願意配合的方式為約定,規定的越明確詳盡,越能避免爭議,也更有利於確實履行.無論如何,夫妻雙方離婚後,只是轉換身分成為孩子的爸、孩子的媽,仍應該為孩子的幸福協力合作,讓孩子能繼續在父母的關愛下成長,讓本應屬於孩子的愛,不因大人間的紛擾而遭剝奪,想必是父母最最在乎的事了.本文由<85010>授權,原文為「共同監護權是什麼?對孩子是最好的嗎?」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