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907期美食外帶與外送,在疫情期間日益興盛.接觸食物的包裝容器五花八門,餐飲業者應該如何選購合適的容器?而消費者又該如何判斷其品質呢?食品容器詳載明,安全看得見食藥署說明,考量「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於選購及使用時須注意材質及耐熱溫度等事項,為方便民眾選購適宜產品,衛福部2016年4月18日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例如:塑膠材質保鮮盒、製冰盒,含塑膠淋膜紙杯、紙碗、紙餐盒,合成樹脂塗層之金屬鍋罐等),販售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以下事項:1、品名2、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3、淨重、容量或數量4、國內負責廠商5、原產地(國)6、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7、注意事項或警語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包含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供重複性使用或供一次性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聚氯乙烯(PVC)或聚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字樣).食品容器/包裝規範規範需清楚標示.(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標示方式應於最小販售單位包裝或本體上以打印、印刷、壓印、貼標等方式標示,如屬重複性使用具盛裝功能之食品器皿或容器,另應於主要本體以打印、印刷或壓印方式,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2項.食品接觸面為其他材質則依照商品標示法標示.食藥署提醒,當您購買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時,請選擇有依法清楚標示的產品,並依標示資訊正確使用.若發現產品已有破損、變色或刮痕等老化情形,應適時汰換,勿繼續使用.﹝歡迎轉載,請尊重著作財產權,勿重製或改作;引用文章時請加註文章出處.﹞﹝食品藥物管理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