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網友因檢舉台中市市議員交通違規,而被市議員提告恐嚇與妨礙祕密,經台中地檢偵結不起訴後,議員提起再議,也被台中高分檢駁回,網友開心地將不起訴處分書貼在臉書上,卻被提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或個資法的疑慮,這樣做真的有違法嗎? 上網公開處分書恐違法?「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不是民眾,而是拿來約束檢察官.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在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與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參照) 偵查不公開的法源依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主要規範的對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如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可能會被依刑法第132條的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處罰.但偵查不公開並未約束犯罪嫌疑人、民眾或新聞媒體……等,所以即使網友將不起訴處分書貼在臉書上,也不會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如果po文時將個資遮住,就不會違反個資法.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資法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不起訴處分書上記載聲請人、被告的姓名、地址、年齡與身份證字號等個人資料,更可以將個人與案件事實連結,有侵害人格權之虞,如果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公布不起訴處分書,而足生損害於他人的話,可能會被依個資法第41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在有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符合個資法第20條但書的情形下,才在臉書上張貼不起訴處分書,或是張貼時將姓名、住址等遮蓋,使個人資料不被洩漏,這樣才是較為保險的做法唷.本文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授權,原文為「上網公開「XXX」恐違法?律師曝:免驚」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延伸閱讀:3歲兒被狗咬死…狗狗被栓在門口卻咬人,飼主有責任嗎?離職竟被公司要求求償?離職預告含假日嗎?不可不知的離職眉角離婚心很累,還被專業用語搞得滿頭問號!一次搞懂離婚法庭常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