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某高中學生A男疑似性侵女同學長達兩年,還被爆料以警察之子的身分,威脅女同學不能說出去,警方也被懷疑意圖吃案,引發網友們的怒火,進而肉搜,A男的姓名與照片等個資並被公布在許多網路論壇上.日前,南投縣政府要求論壇撤下相關文章,並認定<巴哈姆特>消極不配合刪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裁罰6萬元.公布「誰」的資訊會違法呢,以下來分析! 網路論壇公布他人姓名、犯法事件或前科會違法嗎?1.個資法以「個資法」來說,依「個資法」第19條,應有特定目的,並有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情形,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來說,這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保護對象是兒童及少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款規定,如果在網路、廣播與電視等媒體上,報導、記載身分是「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移除內容會被連續處罰到移除為止. 本案例能公布誰的姓名與涉及事件呢?1.加害嫌疑人:A男是性侵案件的嫌疑人,除非證明有立即再犯的危險性,否則公布他的姓名與涉及事件,並不具有公共利益,公布有違反個資法之嫌.且A男是高中學生,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兒少法的定義是「少年」,受到兒少法保護,當他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時,不能公布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2.A男的父親雖然A男的父親是高階警官,被懷疑有向警方施壓,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兒少法69條中「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親屬的姓名或其關係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的資訊,所以少年A男父親的姓名,也屬於兒少法規定不能公布的範圍. 3.疑似吃案的警員因為員警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事件是職務所職掌的範圍,如果他吃案,會造成警方行使國家賦予公權力的威信受到質疑,公共利益嚴重減損,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以他的姓名在個資法規定可以利用個資的範圍中,公布並不會違反個資法. 所以正義鄉民們請注意!在南投少年性侵案中,公布少年A與他的父親的姓名與涉及的事件,會被依個資法及兒少法處罰,將輿論的力量轉向督促警政機關積極作為,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本文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授權,原文為「「人肉搜索」行不行?律師告訴你」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延伸閱讀:上網PO文「這東西」恐刑責纏身?律師曝:「這樣做」才保險!3歲兒被狗咬死…狗狗被栓在門口卻咬人,飼主有責任嗎?離職竟被公司要求求償?離職預告含假日嗎?不可不知的離職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