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方喬裝成一般民眾參加工作坊的性教育課程,性教育課程真人實作,包含撫摸男性下體、最後進行口交,同時台下約有20名自願報名性教育課程的學生,雖然講師以及工作人員堅持一切合法,但最後檢方仍以<刑法>第234條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起訴. 什麼是「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在這個工作坊當中,性愛講師開班授課賺錢教性教育,其中還在20人面前有愛撫、口交等過程,似乎符合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 然而公然猥褻一罪,主要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不去看到不想看到的與性有關的事物,如:遛鳥俠;但要參加該課程需要事前報名才可以進入教室,因此並不是隨便的路人都可以參加該工作坊,如此一來是否還符合「公然猥褻」呢?是否會因為在場人數已經到20人這麼多,就是「「公然」猥褻」呢? 法院如何認定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過往有實務認為在未上鎖的包廂內跳脫衣舞的情形,有成立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75號),因為該包廂裡面有9個人,且服務生可以隨時進出,屬於「公然」之狀態(即使在本案當中包廂窗戶是屬毛玻璃材質). 然而,也有法院認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於包廂內玩脫衣陪酒的遊戲,因為包廂是屬於非公開的狀態,而且進入包廂的人自願共處一室,也都有心理準備甚至是期待脫衣陪酒的活動,公然猥褻罪的要保護的公眾是「並未出於自願參與或共處猥褻行為場所之多數人而言」,因此本案當中,參與者皆是自願參與,並不符合公然猥褻罪所要保護的對象. 20人性愛工作坊有罪嗎?根據上述實務見解,部分實務似乎認為只要有完整的阻隔措施(比如將該空間的門上鎖)就不會成立該罪;而有部分實務則是將重點放在參與者是否自願,由此可知,實務見解對於本罪似乎還未有一個穩定的共識. 目前我們傾向認為,既然公然猥褻罪是要維護不想看到的人去看到色色的東西,所以像在本件當中,這些學員是自願參加性愛工作坊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並沒有任何強迫他人入目猥褻事物的問題,也因此就沒有成立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的問題.本文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授權,原文為「上課啦!實戰操演「啪啪」性教育?公然猥褻?都幾」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延伸閱讀:指控妻子「不是處女」是離婚條件?6種精神虐待可訴請離婚離婚時該怎麼分配財產?自由處分金怎麼計算?「這情況」能請求自由處分金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金額計算與爭取方式,「這情況」可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