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沒有討婆婆歡心的責任最近接到好幾件老公說要離婚,其中一個理由是<老媽說老婆不孝>.我們就來聊聊法律有無規定媳婦需要討婆婆歡心.民法第1114條規定,如果共同居住,孩子和媳婦或女婿有扶養同居父母的義務.注意:1.只限於<共同居住>2.只限於<扶養>至於所謂的扶養,指的是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用自己財產維持日常生活的親屬,有給予經濟上協助的義務.只有經濟供給,不包含定期探望或討你歡心等.並且我要講的是,如果抱怨你的另一半不孝順你爸媽請思想:1.如果另一半無法得你爸媽喜歡,這究竟是誰的問題.2.另一半的主要責任是跟你一起先把屬於你們二人的家給經營好.3.你要另一半對你爸媽好,你自己就要先對你配偶加倍的好.4.你要另一半對你的爸媽好,你自己也要對她的爸媽好.記住你的配偶是嫁給你,不是賣給你.妳的配偶沒有責任義務要符合你爸媽期待和討他們歡心.這一切都是心甘情願,當他感受到你和你的爸媽對她滿滿的愛,她自然也會放開心愛.但也有跟配偶說:有時候用新朋友的方式來與公婆互動,這樣大家在一個禮貌下,對你婚姻經營也是有幫助的.本文由<吳孟玲律師的幸福543>授權,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 延伸閱讀:老公霸氣一句「我養你」...你願意嗎?吳孟玲律師嘆看過太多無私配偶被「淨身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