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愛小宜並沒有要請育嬰假,也沒有任何預告的意圖,只是剛好最近身邊很多朋友申請育嬰留停,才發現許多人(包括自己)對於育嬰留停的法令內容並不了解,因為不了解,或一知半解,而容易有不正確的判斷實例一:朋友A決定要請育嬰假,但A的同事說育嬰假復職,A的勞動契約必需重談,不保證原來的職位與薪水實例二:朋友B決定要請育嬰假,B公司人事部私下詢問B確定要請嗎?並告知B可能育嬰假後,公司就沒有她的位置了!!實例三:朋友C決定要請育嬰假,部門針對C職位,雇用暫時性替代人力,但C主管卻告知C,如果該名替代人力表現良好,可能就直接讓替代人力取代C的位置!!如果是你是A,B,C,會怎麼做?默默的打消請育嬰假的念頭?積極查詢相關法令了解自身權益?而實際情況是否真的像A同事,B公司人事部及C的主管所說的呢?熟讀法令是很重要的事,在合理的範圍內保護與主張自身權益,而不是人云亦云,基於想了解更多,愛小宜也曾去電勞工局詢問相關事宜,而從諮詢人員的回答中,發現會打去勞工局詢問法令問題,大部份會是企業的人事單位以育嬰留停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來說,原本立意良善,用以保護勞工因照顧小孩而需暫離職場的的工作權,結果,反而勞工並不熟知法令,了解的反而是企業的人事部!!因此自己整理了一篇關於育嬰留停的文章, 若是有疏漏的地方,也歡迎大家指正讓愛小宜再更充實這篇文 關於育嬰假-你必須知道的事法令: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97.07.07修正)-根據性別工作平法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之(將育嬰假大家較想知道的資訊,自己設計成Q&A的形式,方便了解) ●申請資格不論男女,只要申請時為在職中,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有參加就業保險,子女滿三歲前皆可申請(就業保險簡介, 請點此)Q:我沒有結婚,是未婚媽媽(爸爸),請問可以申請嗎?A:若未婚者,想申請育嬰假,除了依規定提出留職停薪證明外,只要有撫育自己子女的事實者,雖然沒有配偶工作證明,一樣可以辦理育嬰津貼請領Q:請問需多久之前向公司申請育嬰假?A:根據育嬰留職停薪車實施辦法的法令,只提出需事先向公司申請,而無規定需多久之前,但基於勞資雙方良好互動,建議可於一個月前申請,讓公司有充份時間安排替代人力 ●申請文件(交付公司)書面申請文件包含: 1.姓名、職稱2.申請留停期間3.子女出生年月日4.留職停薪期間的住所及聯絡方式5.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6.檢附配偶在職證明註1:育嬰假期間之社會保險費為自行負擔,但可申請遞延三年,或按月繳納註2:未婚者可提出撫育自己子女證明,即不需檢附配偶在職證明●申請文件(交付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津貼用1.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的證明2.申請人及子女的戶口名簿影本3.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4.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蓋妥印章)(下載連結, 請點此) ●育嬰津貼給付標準以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的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計算,並於申請人育嬰假期間,按月發給津貼,需注意的是,投保薪質並不是每月領取的薪資,而是公司替你投保的薪資,又如何計算投保薪資?1.可以用薪資單上所扣勞保費,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102.7.1起適用)去回推投保薪資,(連結請點此)例如:小美薪資單上所扣勞保費為403元,對照表上"投保日數30天"與"勞工",投保薪資是第7級別,即為24,000元, 因此,小美若請育嬰假,其每月可領的育嬰津貼即為24,000的六成,即為14400元,但需注意,投保薪資最高為43,900元2.如果不想自己查詢,其實問所屬公司人事部也可以查的到Q:如果有2人以上子女,可以依子女數,申請2份以上津貼嗎?A:如果父母都是在職中,且有參加社會保險,並同時撫育2人以上子女時,只要彼此的育嬰留職津貼期間沒有重疊,同一名子女,父母可以分別請領6個月, 以雙胞胎為例,育嬰假二年內,父母雙方共有24個月的育嬰津貼,由於受限於需在子女3歲前及育嬰假2年的限制,所以三胞者僅能請領36個月育嬰津貼Q:瑪麗的小孩2歲8個月,未滿3歲,若請育嬰假,育嬰津貼是否也是請領6個月呢?A:子女未滿3歲,且在職中,並有參加社會保險,便具備申請育嬰假資格,但育嬰留停期間以申請當時的子女年齡至滿3歲之時間計算,最長為2年,因此,瑪麗核可的育嬰假期間為4個月,只能請領4個月的育嬰津貼,至子女3歲為止 ●育嬰留停期間: 一人最長申請為2年,在子女滿3歲前,另,育嬰津貼給付最長為6個月Q:安安想請育嬰假,但公司以人力精簡為由,軟性建議安安不要請育嬰假,並暗示若請育嬰假可能回來沒有工作?A: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只要申請人符合申請育嬰假條件,公司不得拒絕安安的申請,若企業不允許育嬰申請,可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Q:請育嬰假後,是否可提前或延後申請的留停時間?A:根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若需提前或延後復職,可與雇主協商 ●復職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公司不得拒絕刁難勞工回復原職,一旦發生此種情形,員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公司若仍置之不理,可進一步進行勞資協調,另外,建議在育嬰假到期前2個月申請復職,讓公司有時間安排相關事宜但若遇到公司有以下情況者,並經主管機管同意者不在此列:(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另外,若遇到惡意刁難時,最好事先準備文件資料以備不時之需,例如: 1.保留任何可以證明育嬰假前的個人證明文件:如薪資單,特休文件等2.協商期間,任何信件,電子郵件,或去公司協商時,最好留存證明Q:家住在台北,原本在公司擔任會計的米拉,申請復職時,公司回應目前沒有原職缺,並告知她公司目前只有在高雄的駐區業務一缺,所以米拉只能接受公司安排,或者是自請離職?A:米拉的公司很明顯是希望米拉可以自請離職,所謂留職停薪,指的是原來的職位與原來的薪水,也就是雇主不能刁難與拒絕回復原來職務,若要更動米拉的勞動契約,也必需經過米拉同意,而非單方更動即可, 所以米拉可選擇接受新職位,也可選擇拒絕接受,若公司態度一樣不友善,則可行政申訴,並寄出存證信涵,若仍無進展,再進行勞資協調,總之,最不該做的就是鼻子摸摸自認倒霉的離職!看完了這些法律條文,再回到實例1,2,3,相信各位都有明確的答案在心裡,最後再附上相關法令,希望大家都可以熟讀和自身權益相關的法令,否則就失去立法的美意了! 相關法令與網站育嬰留職停薪施辦法(97.07.07)性別工作平等法(100.1.5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01.4.23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審議處理辦法(97.7.10修正)勞工保險局婦女新知基金會 ----------------------------------------------------------------------------------------------------------------- 愛小宜X同大爺愛小宜,同大爺的媽咪,同時為綿羊頭的創始人之一,其中文章:圖解韓劇的羊角巾綁法更掀起一陣風潮.同大爺的加入,改變了對世界的認識,11開始等於3,透過照顧小人,更開始學會「愛人」 部落格:愛小宜的甜密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