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說,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因為,這起碼是比妳想像的數量還多一倍以上的案例.他走了,留下一個珍貴,而妳卻無法負載的禮物給妳.我不能苛責妳的少不更事.換我回到二十年前,我也會以為我陷入的愛情絕對跟別人不一樣.我也懂妳母親的心情,如果我女兒受這樣的身心折磨,我夜裡也會飛奔去把那個男人的頭捻斷.妳送走了那個來不及看到這世界的小天使,復仇的魔鬼卻佔據了妳的心靈.妳說,妳要他付出代價,因為他讓妳誤認的愛情.女孩,可惜的是,幸或不幸,16歲是法律授權妳品嚐愛情的年齡,雖然妳母親鐵定不同意.於是,從妳滿十六歲那天開始,他不再需要為了和妳共度的那一夜為妳「付出代價」.是的,妳的愛情他可以揚棄.是的,妳的童貞他不用負責.妳說,妳要告他惡意遺棄,因為他聽聞自己有機會成為父親後,只留下一次次的令人寒心的已讀.然而不會,不會是惡意遺棄.妳說,我決定送走孩子,但要他損害賠償,因為妳身心俱疲,痛不欲生.然這是妳的決定,不是他的決定.可以,妳可以生下孩子向他請求給付扶養費,但恐怕,不願意的或許是妳.年輕,可以是理由,卻無法是解藥.妳懂了,或許愛情的重量也輕了.記住,一個在你20歲之前,不懂得把保護妳放在愛妳之前的男人,解開扣子時,妳,千萬要當心. 律師娘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娘,喜歡用大家聽得懂的語言分享家事、婚姻、親子的法律常識,偶爾也說說感性的法律小故事.本文由律師娘講悄悄話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