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或許知道離婚可以分財產,但可能大多數的人不知道,「不離婚」,也是可以跟對方分財產的! 坦白說,這不見得是好消息,怎麼說呢? 讓我說個例子,我們事務所碰過的案例裡,有某一種類型,是熬了多年貧苦,終於兩夫妻一起榮華富貴了,這時候,男人卻有了外遇,一句尋求真愛,就要撤手離去. 女人當然是痛的不得了,年華老去,良人琵琶別抱,一紙離婚協議書就清算了十幾二十載的青春債,怎麼嚥得下這口氣. 不幸中的大幸是,錢都掌握在女人的手中,只要堅持不簽字,法院很難會判外遇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單方請求離婚. 女人心想,掐著你的錢,你人還不乖乖回來嗎? 並非如此喔! 除了離婚的時候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權利之外,在不離婚的狀況下,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被法院裁定宣告分別財產制時,也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權利. 什麼狀況會被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呢?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女人一定覺得不公平:他外遇耶~憑什麼回來跟我要錢? 律師娘來帶大家看看最近法院剛出爐的一個案例吧~ 「聲請人退休沒有回家,其與子女找不到聲請人,去報案才知道聲請人外遇、有小孩,且與聲請人自99年10月起分居迄今等情明確,足見聲請人所述非虛.再參酌兩造於98年7月17日即第二次辦理離婚登記後,聲請人旋於3日後(20日)與第三人謝惠娟結婚,自堪認兩造確已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而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相對人雖以其為受害人等語置辯,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兩造既有前述長期分居之事實,復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縱相對人對此無可歸責情事,聲請人所請,亦非法所不許.」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裁定. 翻譯成白話文給大家聽聽喔~「老公退休後都不回家,老婆小孩找不人只好去報警,才知道老公已經在外面跟人家生小孩了,而且甚至在前一次離婚登記後3日就跟他人結婚,可以認定兩夫妻已經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老婆雖然說她是受害人,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只要有長期分居的事實,也沒有另行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就算分居的原因不能怪老婆,老公還是可以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 這個案例有個特別的地方是,男女雙方訴訟糾纏不完,婚後雖兩度持偽造證人簽名之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但後來被法院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確定(離婚無效),後來男方向法院訴請離婚又被駁回.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總之,男人女人就還是夫妻,男人索性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這有兩個意義,一個是宣告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後,就可以跟對方請求過去的婚後財產分配,另一個就是此後橋歸僑、路歸路,名為夫妻,財產收入卻各不相干. 不知男人的考量是哪一點,但總之,法官裁定斷了兩夫妻金錢上的臍帶關係. 也就是說,即使外遇也擋不了財產分配. 所以,常有人問我們,我有對方外遇的證據是不是財產就可以不用分對方?或是對方外遇,我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拿到監護權,可以不讓他看小孩嗎? 只能說,愛與不愛都是原罪,與正義無涉.律師娘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娘,喜歡用大家聽得懂的語言分享家事、婚姻、親子的法律常識,偶爾也說說感性的法律小故事.本文由律師娘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