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斷適合的親權行使權?李小姐對外遇不斷的丈夫已經沒有任何眷戀,因此想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但李小姐不確定法院會將孩子判給誰,她不願意冒失去小孩的風險,所以先到律師事務所諮詢法院到底會如何判斷哪一方是適合的親權行使者…… 律師貼心話:父母處於紛爭之中,希望拉攏子女乃人之常情,但不管是在本案請求或暫時處分請求中,法院經常用以下觀點判斷由何人照顧子女較為適合.一、最小變動原則(或稱「繼續性原則」):盡量不要變動子女的生活現狀.二、幼兒從母原則:研究上認為,屬襁褓階段的幼兒,在成長過程中,人格發展與身心健全方面上,對於母親的需求,應較父親迫切.在雙親家庭中成長的孩童,母親的角色有其獨特的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生活上的需要,也較能照顧小孩的生活起居.另外,對於親子關係,母親亦往往較父親更能促進親子間的互動溝通,而父親若要取代母親的功能角色,即便花極大工夫與時間,亦恐不能扮演好母親的角色.因在本質上,父親與母親在家庭中係處於完全不同的角色扮演功能,此即所謂「幼年原則」.故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因為幼年原則,將幼兒交由母親照顧.實務上對於子女親權的歸屬判斷結果可以參考附錄一(本書第195頁)的分析.三、本身之照顧能力:法院會看聲請人本人的身心狀況、經濟收入、家庭環境、具體的照顧扶養計畫、是否有哺乳需求等,來決定未成年子女是否有與聲請人照顧同住之利益.四、主要照顧者原則:由過去到現在,主要與子女相處、繼續行使親權之人照顧,較為有利於子女.五、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六、手足不分離:兄弟姊妹能在手足不分離的環境下,共同生活、成長,對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七、支持系統:當父母雙方都無法妥適照顧子女時,就會去比較父母各自的親族(如各自的父母、手足)是否有能力協助育幼.八、其他客觀條件: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3.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等;4.擬定的教養計畫.在暫時處分階段中,法院通常不會去酌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由何方擔任,因為法院認為此時進行判斷,會有「搶先實現本案請求」的情形,只有在父母一方早已離家,而未成年子女又即將上學,需要辦理就學事宜,或有其他嚴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之狀況時才會判斷.除上述情形外,法院至多只會在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的考量下,審酌由何方擔任主要照顧之人相對較適合,並進一步酌定兩造間與其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計畫.此外,若欲證明對方身心狀況不適宜照顧子女,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請該單位提供對方的相關就醫紀錄,但因此可能涉及對方隱私,法院會經過審慎評估,若權衡之後確實有調查的必要性才會准許.另需注意的是,若只是「零星」的就診紀錄,說服力仍然有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97號主文:聲請駁回.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家調字第八四三號離婚等事件確定或終結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女,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理由:一、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丙○○對相對人甲○○訴請離婚等事件,現由本院106年度家調字第843號審理中,丙○○主張甲○○失蹤,無法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辦理學貸,爰聲請本件暫時處分等情,業據提出丙○○、乙○○之戶籍謄本為證,復有兒童人權協會訪視報告附卷可稽(乙○○於訪視時陳明同意由丙○○單獨監護以便處理事情),並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家調字第843號全卷核閱無訛,堪信丙○○之主張應屬信實,可認為本件有必要核發如主文所示之暫時處分. 別讓離婚拖垮你的人生伴隨一段結束的關係而來的,不僅僅只是心傷,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妥善處理夫妻婚後財產、孩子親權問題,更是關鍵.本書蒐羅因離婚而可能引發的各式糾紛個案,並引用判決,由律師逐一點出審判重點,幫助讀者建立足夠的相關背景知識,在面臨婚姻生變的黑暗期,不再無所適從、茫然無依,懂得法官判決心證,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不因為破碎的關係,貽誤自己與孩子,抱憾終生.身陷離婚官司者必買:理解法官判決的思考路徑,找到於己有利的蒐證方向.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者必備:洞悉親權歸屬判斷結果分析、掌握如何主張獨立行使親權的關鍵.法律相關從業人員必參考:蒐羅各類判決,援引前例最佳參考指南.可道律師事務所主編吳存富現職:可道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學歷:輔仁大學法學士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就讀中)蔡詠晴現職:中央研究院研究助理學歷:成功大學法碩士 文章內容取自<別讓離婚拖垮你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