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網友在爆系社團分享自己家庭的狀況,因弟弟一次夫妻打架互告後,社會局介入調查,才發現家中有一位在床上奄奄一息的老人,憔悴模樣幾乎不成人形.原PO描述,弟弟拿著媽媽的退休金、定存、金飾等財產買了諸多名貴品,還帶著太太到處旅遊,弟弟自己100多公斤的,卻把媽媽餓到只剩36.4公斤.更可惡的是和媽媽一樣有殘障手冊的哥哥也被弟弟夫妻倆強行帶走,百般欺負哥哥,把他綁在陽台,像狗一樣養著…此文一出引來許多網友回應,也安慰原PO整理情緒,陪伴媽媽度過接下來的日子,別讓媽媽再受苦了. ﹝以下為網友原文﹞ 啃老族,真的啃到媽媽只剩下皮包骨.只剩36.4公斤.可憐的媽媽被小兒子強行帶走,帶走當時她已經有小中風,拿走她的房子,定存,活存,金飾,領走媽媽所有的補助金.半年前在法院看到婆婆,還會走路,會說話.說要長期照顧媽媽.半年就可以把媽媽弄到不成人樣.媽媽變不會走路,不會說話,頭部有傷,肚子也有傷.這次是因為他們夫妻打架,互告家暴,社會局介入,才發現躺在床上奄奄一息的老人,才是被家暴的對象.感謝社會局救了她,把她送去聖保祿醫院,結果隔天又被強行帶走.後來社會局又找到她,送她去宜家安養中心.我們看到她時,發現她狀況非常糟.連張開眼睛的力氣都沒有.轉送大醫院,才知道她,尿道發炎,胃出血,眼睛也有發炎.左手也不會動.沒良心的2個人,拿了媽媽所有財產.媽媽竟然連一件衣服都不買給她.他100多公斤,媽媽卻被餓到剩36.4公斤.還說他穿什麼?媽媽就穿什麼?合理嗎?經社會局描述,他家裡買了一堆名牌包包,名牌手機,2個夫妻到處國內外旅行.媽媽1000多萬現金拿走,為什麼連一碗飯都不讓她吃.太狠了,自己的親媽媽竟然如此對她!他的親二哥,也是當時跟媽媽一起被他們夫妻強行帶走.百般欺負哥哥,把他綁在陽台,像狗一樣養.哥哥也是當時一次機會,半夜連鞋都沒穿,逃了出來.媽媽跟哥哥都是有殘障手冊的2個人,這個沒良心的老三.把他們房子全騙走.悲哀的台灣法律.媽媽在法院說沒有要把房子給他.哥哥也說沒有要給他,是借他做生意.但是英明的台灣司法,因為他有錢請明律師,就給他贏.說媽媽年老,不記得.哥哥有精神上的障礙,是幻覺.拿了哥哥,媽媽的財產,拿光了,為什麼不能好好照顧媽媽.媽媽生病不讓她看醫生?媽媽連一件衣服都不能買給他?真是沒天理,為什麼讓這2個人這樣欺負殘障人士?老天該睜開你的眼睛了,請主持公道…… ﹝以下為網友原文截圖﹞ 弟弟之行為,是否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根據聯晟法網資料顯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與第二百九十三條的無義務遺棄罪最大差異點在於,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行為人對於被害人負有法令上或是契約上之扶養、養育或保護義務者. (一)法令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和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明定該等人間負有扶養之義務、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二)契約上:特別看護對於其所照顧之病患、保母對於其所看護之幼兒、養老院工作人員對於受託照顧之老人家等等. 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其他要件,說明如下: (一)遺棄之行為 本罪之遺棄行為因行為人對被害人負有扶養義務,故其應採取廣義之見解,包括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遺棄(最高法院十八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前者係指,將無自救力之人移至無法獲得扶助、養育或保護之處;後者謂,消極地不給被害人必要扶助、養育或保護. (二)都須要有達到使被害人受有生命危險 不論是積極或消極遺棄,皆須使被害人生命受到危險之虞. (三)被害人係無自救力之人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者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