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曼妮的姊姊,從得知懷孕以來,一直很小心的呵護著肚裡的小寶貝,也總是定期做產前檢查.這天產檢時,醫師覺得胎兒的狀況不是很穩定,建議她請幾天假,在家好好安胎休養.姊姊向老闆說明後,老闆卻跟她說現在請的安胎假,必須從未來的產假中扣除,而且是不發給薪水的. 這令渥曼妮想起公司裡另一位同事不久前發生的經歷,因為她身體本來就比較虛弱,好不容易懷孕,卻在短短幾個月後不幸流產.身心都受到打擊的她,想要跟老闆請幾天假在家休息,老闆說流產不是生產,所以不能夠請產假,而要求她請事假.渥曼妮忍不住心想,這樣的制度真是不合理也不近人情.被醫生告知需要安胎,對媽媽來說是很令人擔憂的一件事,流產的打擊更不在話下,難道都還是無法安心的休養嗎?其實法律對於懷孕中遇到的這類情況,也是有注意到的喔!以渥曼妮姊姊的情況,法律規定如果醫生診斷需要安胎休養的人,在治療以及休養期間的請假,是併入病假計算的.所以安胎假的時候,應該比照病假的規定,是支領半薪的.而法律對於流產也是有相關保護的.懷孕三個月以上的話,流產是應該要停止上班的,而且有產假四星期;懷孕兩個月不滿三個月流產,也應該有產假一週;而未滿兩個月流產的話,還是有五天的產假. 法律相關條文(節錄部份相關法律條文)安胎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流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後段: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請假薪資之計算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前項女工(指分娩或流產之女性受雇者)受雇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指分娩產假或流產假)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促進措施雇主不得拒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即第14條至第20條)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