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對我很好,但是婆婆卻不是這樣.經常因為一點小事就被婆婆責難,嫌棄,或是冷嘲熱諷,每次與婆婆相處,都有很大的壓力,雖然丈夫站在自己這一邊,但真的很懷疑是否能夠一直忍耐下去.這篇文章將告訴你,婆媳關係是否可以訴請離婚?如果可以的話,又是什麼原因呢?答案是可以的. 關於訴請離婚......其實,離婚在法律上有協議離婚跟裁判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用書面的方式,表達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再向戶政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就完成離婚手續.而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為了保障想離婚的一方的權益,只要想離婚的一方,屬於十項要件(註一)中任何一項的受害者,就可以跟法院訴請,以裁判離婚的方式離婚. 婆媳問題可能屬於虐待,因此符合裁判離婚條件在裁判離婚的十項條件中,婆媳問題可能符合的條件是:“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註二)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勘為共同生活”因為婆婆就是丈夫的母親,也就是丈夫的直系親屬.所以如果受到婆婆的虐待和不堪其擾,無法共同生活,當然就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在身體,精神上的暴力對待,都屬於虐待. 身體上的暴力對待以身體暴力而言,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強制不正當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傷害,損害害自由,性侵害⋯⋯都算是身體上的暴力對待. 精神上的暴力對待而言語上,心理上,或以性的方式,雖然不直接傷害身體或對抗身體自由,而是不正當而過度的對待,則屬於精神上的暴力對待.暗示而言,無論是直接發飆辱罵,或是貶低低身份的漸進式洗腦,或者不間斷地冷嘲熱諷,都是言語上的暴力虐待,都可能造成受害者的精神狀況出問題.身體虐待,甚至可能對受害者造成更深而持久的傷害.在遭受婆婆身體或言語暴力虐待的情況下,要訴請裁判離婚時,可以提出家暴保護令,驗傷單等證據作為佐證. 婆媳問題是可以訴請離婚的但是為了自己,可能也為了自己的孩子,自己的父母親,離婚也可能是最正確,勇敢而重要的選擇.畢竟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有權為自己與認識的人尋求更好,更幸福的道路.﹝註一﹞法律上符合法官離婚的十項條件如下:一,重婚二,與配偶之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勘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方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意義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註二﹞法律上所謂的直系親屬,就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有直系血緣的親屬. ※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發布,公認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