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後,才發現另一半與你的「性不合」,想要提離婚的話是可以的嗎?會不會擔心別人的眼光呢?法律面:不能性行為v.s.不願性行為先從法律面來看,「沒有性行為」可以區分為「不能」性行為與「不願」性行為. 什麼叫做「不能」呢?顧名思義就是被診斷判定無法性行為,根據民法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簡單來說就是經過醫師診斷另一半在性能力上有障礙,叫做「不能人道」,這種情況下可以訴請離婚. 說完不能性行為,那麼來談談「不願性行為」.這可就有點尷尬了,就是你們的關係慢慢變成「室友」,如果兩方都能接受也還沒問題,問題就在於一方想要但另一方不想要.如果另一半「長期」不願意做愛,在過去判例也判決離婚過,根據事由是民法1052條「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是!千萬別拿著這條去強迫另一半跟你做愛.你會犯法!不尊重別人意願都是犯法的. 除了性行為之外,還有許多離婚條件也會納入法官的考量,在訴訟的時候要盡量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與律師討論出合適的作法.社會面:對性事與離婚的觀念越來越開放再來談社會面,在傳統觀念上性事、婚姻這些事情越來越開放.過去傳統印象認為離婚很丟臉,這樣的觀念也已經逐漸被揚棄,越來越多人已經能很中性的看待離婚這件事情.至於因為性生活不美滿而離婚,在過去也有判例可循,社會的接受度也越來越高.因此如果法律面是允許的,而雙方對於性生活又沒有共識,好聚好散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訴請離婚沒有價目表,身體契合很重要那,要多久不做愛才能離婚呢?這個就是很尷尬的地方了,法院沒有價目表,沒辦法很明確地告訴你多久、未達多少次就能離婚,這離婚這件事情會納入很多綜合的考量,並不代表三年沒做愛就一定可以離婚,沒有這麼絕對.而且就算次數有到,對方卻不投入,其實性生活也不美滿吧? 所以,婚前除了看生活能否磨合,身體的契合度也相當重要,如果一方需求很大、另一方卻很「佛系」,那可能未達離婚標準但婚姻又會過得很辛苦.※本文由<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授權刊登,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