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意義是什麼?有人說是「兩個家庭的結合」,也有人說是「與另一伴一起組建一個新的家庭」,我認為婚姻無法用寥寥數語帶過,若婚姻這麼簡單就被看透,那為何現在離婚率依舊高不下呢?在事務所見過這麼多離婚案例,最大的感觸就是相愛容易相處難,有人相愛多年卻因為生活習慣無法磨合而婚姻破滅,也有人因為「婆媳問題」消磨掉曾經濃烈的愛情……許多婆婆總是說「你放心,你嫁進來我一定把你當自己的女兒一樣」,但你知道嗎?法律上媳婦永遠不會變成真正的女兒!媳婦有照顧公婆的義務,卻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曾經遇過一個朋友,她的先生早逝,朋友不忍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公婆,所以一直住在原來的房子裡一人侍奉公婆,但是在公婆陸續離世後先生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了公婆的房子,而身為媳婦的我朋友卻沒有沒有辦法繼承遺產繼續住在原有的房子,在贍養公婆終了後仿佛成了局外人一樣被排除在外……其實在民法上,結婚後會與配偶的父母成為「直系姻親」,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也就是說與公婆同住的媳婦對於公公婆婆是有扶養的義務的(女婿跟岳父母同住也一樣),而且姻親關係不會因為夫妻之一方死亡而消滅,只有離婚或是婚姻關係撤銷才會解除.簡單的說在法律上扶養義務無法因為另一半死亡而不履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例如:公婆虐待媳婦、重大侮辱等等.而在繼承權的部分,民法第1138條有明定繼承人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由於媳婦是屬於「直系姻親」因此並沒有繼承的權利.像我朋友這樣的情況,她是與公婆相處得非常融洽,但是因為公婆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欠缺,沒有事先做好遺產的規劃,產生了這樣的遺憾.現代人對於遺產規劃的議題接受度漸漸提高,不像早期會認為提起這些事情是忌諱或詛咒.也許有人會認為法律規範的不夠完善,但畢竟法律無法包山又包海,只能最大限度的定義出社會較常見到的狀況,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就容易令人覺得有不完整的地方.婆媳關係融洽,媳婦有機會拿到遺產?公婆若想分給媳婦的部分可以先寫在遺囑上,雖然媳婦沒有遺產繼承權,但只要沒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份的範圍內公婆都可以決定贈與遺產給媳婦.這部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認為兒媳夫婦一體,而將欲贈與媳婦的財產給兒子,可能會影響到兒子日後遺產繼承權的份額喔!若被繼承人在被繼承開始前兩年處分財產,法律上及稅務上都會認定是遺產.例如:媽媽在離世前兩年將想送給媳婦的創業基金匯給兒子,在媽媽離世後其他兄弟姊妹可以主張該筆贈與是已繼承的遺產.民法第1148條之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及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因此媽媽匯給兒子這部分的金額要納入遺產總額進行分配並視為兒子已經繼承這部分的遺產.但特別的是,如果這位媽媽是直接將財產送給媳婦,媳婦獲得的部分並不需要扣在兒子本身可以繼承的範圍內,因為媳婦在法律上並不是公婆的法定繼承人,所以其他繼承人亦無法主張公婆贈與媳婦的財產要扣抵在先生應繼承的範圍內喔!自己的人生更要堅定地走下去讀懂了民法對於繼承及扶養義務的規定,你可能會覺得女性權益在法律之下的無奈,因為早期立法時的時空背景與現在不同,我們只能期待政府能盡快修正條文規範,讓法律可以因應現代的實際問題.然而對於人生可能面臨到的難題,很多是法律無論如何都無法涉入的,像是前面提到的早年喪偶或是晚年失子的困境,無疑是人生巨大的傷痛,面對傷痛的同時各種現實問題也迎面而來,不論是喪偶後是否要扶養配偶的雙親或是失子後如何面對兒媳女婿等等……但是面對傷痛,只有我們自己堅強的面對,與家人間充分的溝通、相互陪伴,你會發現所有的困難只是短暫的黑暗,自己堅定的心會是驅散黑暗的太陽.責任編輯:呂宇真 延伸閱讀:「婆媳關係」其實是一個謊言!心理諮商師解析,為什麼這是華人家庭的親子關係失衡造成的?你懂婆婆的「甜檸檬心態」嗎?楊千霈、簡嫚書的「婚姻經營哲學」:一招讓你這樣治好婆媳問題※本文由<良醫健康網>授權報導,原文<媳婦有照顧公婆的義務,卻沒繼承遺產的權利?律師娘解釋:為何法律上「媳婦」永遠不會變成女兒>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