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是許多婚姻遇到瓶頸的夫妻可能會有的疑問.我們可以在法院判決實務上看到,分居了2年、5年,有的甚至只分居了6個月就可以判准離婚的案例.本文將告訴你為什麼這些情況可以成功離婚?簽訂分居協議會是有效的約定嗎? 分居可以離婚嗎?分居,是一種狀態,夫妻之間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無法共同居住在一個屋簷下的狀態. 雖然我國民法第1001條(註1)規定了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種,可能另一半到外地工作、生意出差或純粹的旅行等等,因此法條上又特別說明,「有正當理由而分居」是不違反夫妻間義務的. 所以只單純告訴法院你們「分居」,並不屬於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註2)所規定之任何一種法定離婚事由,也就是說「單純分居」並不是法官可以直接判准離婚的理由. 哪些情況能分居離婚?夫妻在分居的狀態下,其中一方受不了而想要離婚時,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欄位,就必須敘明為什麼分居?分居的理由為何? 為什麼分居?分居原因是什麼?這個理由是否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事由?例如:可能造成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等等情狀.又或者是不是同一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分居離婚的相關判決有雙方分居約1年半的離婚判決,有分居1年就判准離婚的判決,最短的是分居6個月就判准離婚的.不過,這些判決准許當事人離婚,分居的時間不是唯一的判斷因素,判決還考量了其他因素. 1.分居1年半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在婚姻關係中仍持續與異性密切交往,對此問題相互指責是對方的責任,不僅無法正向處理,一方直接選擇離家出走.法院認為難以期待雙方可以繼續共處,無法形成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因此判准離婚.(高雄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8號) 2.分居1年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就家庭倫理與金錢觀念不合,妻子對丈夫的家長不敬,丈夫無法給予妻子工作穩定的信賴,分居之後更是零互動.法院認為這種關係已經無法形成婚姻的基礎,就判准離婚.(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284號) 3.分居6個月准許離婚的判決雙方婚後的財務規劃不善,有重大債務壓力,一方因此罹患精神疾病,雙方至此再也無法溝通而是彼此冷漠.法院從雙方的情況來看,認為他們已經沒有心思去修補關係,無法期待婚姻有回復的可能,就判准離婚.(臺南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97號) 分居協議是有效的嗎?前面提到的夫妻間雖有同居之義務,但如果有「不堪同居之事實」,雙方也同意分別居住的話,是可以的.(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二十八號判例參照) 因此,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法官主要還是參考您主張的法定離婚事由,來討論您們夫妻間感情狀況是否已達難以回復之狀態,判定是否准予離婚.而不是單純「只有分居」就可以離得了婚的. 分居離婚小提醒最後還有個小提醒,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特別規定了「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造成離婚的原因如果明顯歸因於其中一方,則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因此在「分居」上也是一樣,主動先分居、失聯、不願意回家的那一方,是無法成為主動離婚的一方,若向法院訴請離婚了,很可能會被駁回的唷!總而言之,分居多久不是問題,問題是分居背後真正的原因! 註1: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註2: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文由<85010>授權,原文為「分居多久才能離婚?自寫分居協議書前必知6重點!」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延伸閱讀:主動先分居不能離婚?偽單親能離婚嗎?分居離婚情況大公開離婚心很累,還被專業用語搞得滿頭問號!一次搞懂離婚法庭常見用語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金額計算與爭取方式,「這情況」可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