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會有所謂的離婚條件,是因為台灣的離婚有兩種方式,在沒辦法兩邊坐下來談協議離婚時,就需要走另一條路,即判決離婚,但也不是法官說判就判,是需要有理由,當中有個法定離婚條件就是「不治惡疾」,這是什麼意思呢?什麼樣的狀況會是離婚條件中的不治惡疾?讓離婚律師告訴你! 訴請離婚條件?<民法>第1052條裡針對什麼狀況可以訴請離婚,舉了一些例子讓大家參考,如果當這些狀況發生,就可以去法院訴請離婚,所以我們也稱為「訴請離婚條件」. 要特別注意的是,畢竟這十種狀況都是非常嚴重的,但許多人並沒有這麼嚴重,所以立法上也出現彈性的選擇,也就是要證明婚姻裡面出現了嚴重的問題,而且自己是錯的比較少的一方,所以不用擔心自己如果沒有符合這些離婚條件是不是就離不成婚了,只是要證明婚姻中出現不能再繼續走下去的裂痕,就更需要向法官詳細說明,不然很容易變得太抽象而失敗喔! 離婚條件中,不治惡疾是什麼意思?然而,不治惡疾到底要到什麼程度呢?通常來說是指身體機能、健康已經出問題到難以完成正常人所能做到的事情,而且要具有傳染性,會去威脅到同居人的生活安全,並且難以醫治. 所以如果只是生理上的機能缺陷而沒有傳染性的話,這樣要離婚會是比較困難的! 法院過去是怎麼認定離婚條件中的不治惡疾?過去法院認為,不治惡疾要能夠作為訴請離婚條件,是因為配偶得了被一般人所厭惡的疾病,而且在當時的醫學上難以期待被治癒,過去像是花柳病、愛滋病等都被法院認定是可以用來裁判離婚的狀況. 植物人算是離婚條件中的不治惡疾嗎?有人也好奇,如果是植物人的話,能不能成立呢?我們認為不行,因為確實植物人加重了對方照顧上的責任,但並不是會被一般人所厭惡的疾病,更沒有傳染的可能去危及同居人的健康. 法院曾經認定符合這個離婚條件的情況最後,我們幫大家整理了一些比較常見的狀況,過去法院說過哪些符合這個離婚條件、哪些又不符合呢?.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花柳病、愛滋病.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精神病、癌症、不孕症、殘廢(具體情況還需要判斷每個案件狀況,這裡僅提供過去法院認定的看法) 畢竟配偶間在婚姻中是具有相互照顧的義務的,當初雙方牽起手走向紅毯,邁入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下,那時候的真心並不只包含愛意,更包含了想要照顧對方的決心.所以除非出現了嚴重、難以醫治,而且繼續相處可能會危及自己健康的情形,才能夠去用「重大不治惡疾」去請法院裁判離婚.本文由<85010>授權,原文為「離婚條件中的「不治惡疾」是什麼?」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延伸閱讀:主動先分居不能離婚?偽單親能離婚嗎?分居離婚情況大公開離婚心很累,還被專業用語搞得滿頭問號!一次搞懂離婚法庭常見用語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金額計算與爭取方式,「這情況」可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