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懷孕時年齡滿34歲以上,稱為高齡妊娠,此時如併有慢性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甲狀腺問題或關節炎等,會增加懷孕時母體與胎兒的併發症.而孕母年紀較大,體力較差,易導致全身不適症狀,故高齡產婦易發生的懷孕併發症包括妊娠高血壓、子癇前症、胎盤早期剝離、前置胎盤、妊娠糖尿病、早產等,分述如下: 1.妊娠高血壓:懷孕期間孕婦的血壓建議控制在140/90mmHg以下,如控制不好即有可能產生妊娠高血壓,嚴重時會合併子癇前症或子癇症,如果孕前有慢性高血壓就可能會產生妊娠高血壓.所謂子癇前症,即懷孕過程有高血壓與蛋白尿,若合併頭痛、視力模糊、上腹痛、小便減少、胎兒發育遲滯、肝功能上升或凝血功能降低,就屬於重度子癇前症,會出現胎兒子宮內生長遲緩、胎盤早期剝離、胎兒窘迫,嚴重時胎死腹中.因此,若子癇前症已危害到媽媽或胎兒的生命安全,建議提早生產,終止妊娠,才能解決這些併發症所帶來的危害. 2.妊娠糖尿病:所謂的「妊娠糖尿病」一般可以分為兩種狀況,一種是懷孕前已診斷為糖尿病者;另外一種則是懷孕前沒有糖尿病病史,在懷孕時才發生或首次被診斷出有耐糖不良的高血糖現象,屬於糖尿病高危險群的孕婦,如有糖尿病家族病史(二等親內有糖尿病史)、肥胖症、曾有妊娠糖尿病史、高齡懷孕等等.應於確知懷孕時及早接受妊娠糖病篩檢. 孕婦如果有妊娠糖尿病,罹患子癲前症的風險會增加,另外也可能會造成胎兒過大,以及因為胎兒過大而剖腹生產或發生生產併發症的機會上升,亦或有新生兒血糖過低或呼吸系統問題,所以在孕期要與醫師及營養師配合,適當的孕期飲食治療;了解孕母高血糖對胎兒可能的影響、如何預防高血糖、認識低血糖症狀與處理、居家自我測試及紀錄血糖,做飲食或藥物控制,以增進母嬰健康.而在產前持續施打胰島素的孕婦,產中應將血糖維持在正常範圍內(70-140mg/ml),避免母體血糖持續增高,造成新生兒次發性高胰島素血症或新生兒持久性低血糖反應.良好的控制血糖值,才能降低母親與胎兒的合併症. 確診有妊娠糖尿病的孕產婦,一般有家族遺傳的傾向,不過在產後大多會恢復正常,建議於產後6-12週再次接受篩檢,評估是否會發生或發展成典型糖尿病. 3.胎盤早期剝離:正常情況下是胎兒出來後胎盤才從子宮壁剝離下來.當懷孕20週後至胎兒出生之前,胎盤從著床的子宮壁發生部份或全部分離的情形,則胎兒血液供應會受到阻斷,嚴重時若無法立即生產,會導致胎兒窘迫,甚至死亡.在胎盤早期剝離的情況下,子宮會因胎盤後積血而導致強直性收縮,此時不一定伴隨著陰道出血;當剝離的範圍較大時,可見到明顯的胎心音減速,孕婦也有可能出現濔漫性血管內凝血功能障礙,導致產後大出血. 當孕婦合併有妊娠高血壓、子癇前症、高齡婦女、早期破水、多胞胎、葉酸缺乏、抽煙、外傷等都會增加胎盤早期剝離發生的機會.胎盤早期剝離是妊娠中後期的一種嚴重併發症,如果腹部遭到嚴重撞擊或發現陰道出血、子宮壓痛、腹背部疼痛,以及子宮異常收縮等情況,應馬上就醫,以免延誤診斷及治療,若不及時處理,會危及母親和胎兒的生命. 4.早產、低出生體重機率增加:孕婦年紀越大,早產、低出生體重機率越大.依據國民健康署105年出生通報資料,每100位活產新生兒中有9.4位出生時體重小於2,500克(低出生體重),有9.8位為早產兒(懷孕週數小於37週),如以產婦年齡分析,以25-29歲組別發生新生兒低出生體重比例最低(每100位新生兒中有7.96位);早產兒比例亦以25-29歲組別最低(每100位新生兒中有7.8位),而40歲以上則高達每100位新生兒中有15.9位,約為25-29歲組別的2倍. 常見的婦科疾病如子宮內膜異位及其他疾病,如心臟病、糖尿病、腎臟病等在高齡婦女中出現的機率要比年輕的婦女高得多,這些都是可導致流產的因素.與適齡生育相比,當高齡產婦,還要承擔更多的風險. 總而言之,高齡孕婦除了本身較易具有潛在性的疾病,也容易有高危險妊娠的風險.假如你不得不當高齡孕婦,請做好孕前、產前檢查.尤其是高齡初產婦從確診懷孕開始,應定期產檢,要特別注意血壓和尿液的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及早治療.經醫師檢查發現之異常個案,給予轉介診治及提供遺傳諮詢與照護. 參考資料:1.孫吉珍、林宴如、方素瓔等(2014).婦嬰護理學(2版).台北.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9章為人父母的準備P244-P2492.李從業、陳信孚、馮容莊等(2015).實用產科護理(七版).台北.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高危險孕婦的護理573-650頁3.孕婦健康手冊(2017).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十二版).妊娠合併症68-69頁4.成大醫院-壬辰龍年,高齡孕媽咪妊娠平安5.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助您好孕-晚婚生子大不易,孕前三招早規劃6.geneonlineByEditor-Jane(2016) 7.Femaleage-relatedfertilitydecline.CommitteeOpinionNo.589.AmericanCollegeofObstetriciansandGynecologists.ObstetGynecol2014;123:719–21.